为了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相关部门再放“大招”。
近日,商务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若干措施》提出的多项举措一经发布,备受境外机构关注。
记者获悉,其中最受境外机构热议的,一是持续完善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境外机构更好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
一位境外创投机构人士向记者指出,这预示着未来相关部门一方面将扩大面向境内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的QFLP额度,甚至允许境外机构通过QFLP渠道投资单个境内科技型企业;另一方面或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大型PE机构在境内发行熊猫债募资,专门投向境内科技型企业。
“此前,个别境外大型PE机构已探索先在境内发行熊猫债募资,再投资中国大型科技型企业的可行性。因为此举一方面能减少他们的自有资金支出,另一方面也能减少资金跨境兑换投资过程中的汇率风险。”他向记者分析说。在《若干措施》发布后,这些境外大型PE机构的探索积极性可能水涨船高。
记者注意到,《若干措施》要求相关部门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熊猫债资金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融资。
此外,《若干措施》还提出,对于科技型企业,发行债券尤其是信用类债券,能够有效缓解因可抵押物不足造成的融资难问题。
一位境内券商投行部门人士认为,这或预示着境内科技企业所发行的信用类债券将很快面向境外机构开放。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畅通项目退出,相关部门也积极响应境外机构的一系列需求。
一直以来,能否顺利高效实现投资项目退出,是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若干措施》提出,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已围绕境外上市、并购重组、份额转让等退出渠道,推出一系列配套举措。
此外,针对境外机构关注的项目退出环节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操作复杂问题,《若干措施》出台了配套的《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完成项目退出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记者获悉,未来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有关部门和机构,抓好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更好吸引境外机构加大在华投资,支持境内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
多位境外投资机构人士向记者直言,《若干措施》令他们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意愿进一步增强。
一位境外VC机构亚太区首席代表向记者直言,在《若干措施》发布后,他们开始研究通过QFLP渠道直接股权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可行性。
“以往,众多境外投资机构的做法,要么是先在境内设立投向科技型企业的PE/VC基金,再申请获批QFLP额度,最后寻求境外募资;要么先获取QFLP额度完成境外募资,再投资境内符合条件的,面向科技型企业投资的创投基金。”他告诉记者。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做法都遇到QFLP额度申请获批流程较慢、实际获批额度不如预期等状况,影响境外机构的境内科技产业股权投资策略。
因此,他们一方面希望《若干措施》能驱动相关部门将更多QFLP额度向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倾斜,另一方面能试点允许境外机构通过QFLP渠道投资单个境内科技型企业,进一步提升境外机构参与境内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的便利性与灵活性。
记者了解到,以往部分相关部门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通过QFLP渠道投资单个境内科技型企业股权,但这种做法并不普遍。与此同时,境外机构需支付相对昂贵的QFLP额度租赁费用,且投资单个境内科技型企业股权事宜还需相关部门备案通过,导致投资成本较高且流程较慢。
“所以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给出专门的QFLP试点额度,专门允许境外机构股权投资单个科技型企业,进一步提升境外机构参与境内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的热情。”这位境外VC机构亚太区首席代表指出。
记者还获悉,在《若干措施》发布后,部分境外大型PE机构还对境内发行熊猫债募资颇感兴趣,此举一方面能提升他们在境内的募资效率同时,降低募资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他们撬动更大的资金杠杆投向境内科技型企业。
“在欧美市场,不少大型PE机构都曾借助低利率环境,发行高收益债券用于杠杆收购或股权投资一些大型科技企业,进一步提升资本运作收益率。”一位境内大型PE机构人士告诉记者。
但他认为,考虑到股权投资的高风险性,目前相关部门未必会很快允许境外大型PE机构在境内发行熊猫债募资再投向科技型企业。但不排除相关部门会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大型企业在境内发行熊猫债募资,用于对相关科技产业开展行业并购或股权投资。毕竟,境外大型企业作为产业投资者,一方面具备更强的偿债能力,另一方面也侧重长期战略投资,有助于推动相关科技产业迭代升级。
多位创投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市场认为在不久后,符合条件的境内科技型企业所发行的信用债或将面向境外投资者开放,令前者能更好地使用境外机构促进业务发展。
毕竟,目前部分地方对辖区内科技型企业给予的1000万美元外债额度,未必能满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境外融资需求,通过面向境外机构发行更大额度的信用债,或许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案。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2月底,交易所市场共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632只,规模5917亿元。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将在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规范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丰富科技金融产品服务。
受二级市场波动加大等因素影响,能否进一步提升项目退出效率与成功率,同样影响着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意愿。
相关部门此前调研了解到,能不能顺利高效实现投资项目退出,是境外机构普遍关注的问题。对此《若干措施》指出,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围绕境外上市、并购重组、份额转让等退出渠道,推出一系列配套举措。
一是支持境外上市,相关部门将持续提高境外上市备案管理质效,加快备案办理进度,持续畅通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渠道。
二是支持上市公司并购科技型企业,畅通投资机构退出渠道。未来,相关部门将继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功能,为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提供畅通的退出渠道。
三是将继续优化私募份额转让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私募基金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协同发展,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渠道,形成“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鼓励和支持境外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积极参与相关投资交易。
上述境外VC机构亚太区首席代表指出,当前境内PE/VC基金份额转让仍存在底层资产不清晰、估值定价难、市场化机构参与度低、市场生态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这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继续完善基于区块链的场外市场基础设施,建立数据可信共享和授权访问机制,解决PE/VC基金份额转让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境外PE/VC基金可以分享自身在欧美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方面的丰富操作经验与优质资产洞察分析能力,加强境内PE/VC基金份额转让过程的操作规范化、透明化、标准化,创造更广泛的基金份额转让空间,提升自身项目退出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在项目退出过程中如何便利享受税收优惠,同样是影响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意愿的一大关键因素。
据悉,根据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境内上市公司,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前,境外机构参与所投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时,需先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才可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否则将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再事后申请补充享受优惠待遇并办理退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境外机构反映,若他们投资的A股上市公司数量较多,会面临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操作成本较高,运作体验不够便利等问题。
针对境外机构的上述痛点,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商务部已深入调研,积极研究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派息扣缴税款和结算程序——通过畅通政府部门、结算机构、上市公司信息交互,实现上市公司可直接按优惠规定对相关境外机构进行扣缴申报和派息,无需先行代扣代缴后再由境外机构申办退税,境外机构也无需每次向各个上市公司提交相关信息报告表,从而大幅提升境外投资机构享受项目退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操作便利性。
这位境外VC机构亚太区首席代表指出,在欧美市场,当境外VC/PE机构发起新基金寻求出资人追加投资时,都需先将此前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本金利润返还给出资人,由此创造“投资-收益返还-追加投资”的良性循环。
“随着中国经济转型发展与产业迭代升级,众多境外出资人对投资中国科技产业颇感兴趣。若相关项目退出效率与成功率均能大幅提升,让境外出资人看到实实在在的收益回报,他们追加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额度也会相应持续增加。”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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